在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 " 雷士照明 " 或 " 公司 ")與山東雷士照明發展有限公司(下簡稱 " 山東雷士公司 ")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二審案號:(2024)魯民終 905 號],山東雷士公司在 2023 年 6 月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為 2012 年 8 月 3 日的《承諾書》,在 2024 年 9 月 25 日向二審法院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為 2012 年 8 月 6 日的《授權書》及一份落款日期為 2012 年 8 月 16 日的《補充授權書》(前述三份文件下統稱 " 所謂許可文件 ")。在山東雷士公司提交前述所謂許可文件前,雷士照明并不知曉各份文件的存在。
所謂許可文件的內容涉及雷士照明的核心商標授權,關系到雷士照明的重大利益,屬于公司章程規定的應由股東會進行決議的 " 經營方針 " 或由董事會進行決議的 " 經營計劃 " 事項。如未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即簽署相應文件,則應屬于無效。經排查,雷士照明在 2012 年期間未曾簽署所謂許可文件,也未發現相關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
在 2012 年,雷士照明的 100% 股東為上市公司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下簡稱 " 雷士控股公司 ")。若所謂許可文件屬實,則該重大事項還應由雷士控股公司發布上市公司公告。經排查,雷士控股公司也未曾就所謂許可文件的簽署發布相關上市公司公告。
雖然 2014 年 7 月曾出現時任法定代表人吳長江擅自代表雷士照明與山東雷士公司簽署長達二十年的商標許可協議的傳聞,但對此,雷士照明與山東雷士公司已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簽訂了 2 份《協議書》。山東雷士公司已在《協議書》中聲明,其未曾與任何單位、任何個人簽署過授權年限為二十年、包括一個或多個 " 雷士商標 " 授權許可的協議;如出現該協議,山東雷士公司概不承認其效力,概不執行;即使存在該協議,山東雷士公司也特別同意自 2015 年 6 月 15 日起立即解除、不再執行。
基于上述情況,雷士照明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作出如下董事會決議及股東決議:
(1)概不承認所謂許可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2)即使 2012 年時任法定代表人吳長江或其他主體擅自使用雷士照明公章在所謂許可文件上進行加蓋,其文件內容也并非雷士照明的真實意思表示;
(3)所謂許可文件涉及的內容屬于特別重大事項。因未經雷士照明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更未曾發布上市公司公告,雷士照明概不承認所謂許可文件的法律效力。
特此發文通告
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1 日